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,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由,所谓“夫妇之道,有义则合,无义则去”。自周朝开始,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建立,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,《周易》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、男子招赘、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。唐宋时期,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,法律规定“妻妾不能擅去其夫”,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。
古代贵族离婚有一定的仪式。《礼记》中就有相关记载,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,也有妻出夫的仪式。仪式上,双方都要以谦辞自责,首先要重述夫妻缘分,接着说明离婚原因,如个性不合等等,最后要互相送上离婚祝福。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,所以离婚仪式需要两家父母、亲戚共同做证。
说到古代的离婚,人们往往会想到“七出”的规定,这一规定是针对妇女的,意思是,如果妻子出现以下七种情况,丈夫有权休妻,跟妻子离婚。这七种情况是:不孝顺公婆,无子,淫乱,嫉妒(比如不允许丈夫纳妾),有恶疾,多口舌(即爱搬弄是非),窃盗。
不过与此同时,针对男子,也制定了“三不去”和“义绝”等规定,具有一定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性质。“三不去”就是遇到以下三种情况:妻子无家可归、正处父母三年的丧期、娶时贫贱婚后才富贵的,丈夫一般不允许休弃妻子。“义绝”是指,如果丈夫做出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大恶之事,比如殴伤妻子的父母、兄弟姊妹等尊长亲人,嫁卖妻子,逼妻子与人通奸等,妻子有权通过国家审判强制离婚。另外,夫妻双方如果感情不和,自愿离异,历代的法律至少在名义上也是允许的。可见,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,离婚就是件麻烦事。
古代虽可离婚,但不被提倡。例如宋代以后,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,所以离婚率非常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