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 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,当天到期食品需明示 《意见稿》规定,采用原价、折价、特价、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,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着提示,不得隐瞒、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 违反上述规定,将由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 B 超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《意见稿》规定,凡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清点、封存、登记造册并销毁。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,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。 违反上述规定的,最高将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。个人有以上行为的,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 C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独立存放 食品生产者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,并设置显着区分标识,不得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,或者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。 D 快过期食品捐赠需确保食品安全 《意见稿》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,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、慈善机构等组织。但《意见稿》同时强调,无论何种形式的捐赠,食品安全必须是第一位的,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捐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,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。否则,将由食药监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-5万元罚款,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,对单位处以5万—10万元罚款。个人则最高罚1000元。同时,社会福利机构、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,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、贮存、派发制度,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。否则将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,处2万-5万元罚款。